10.1 一般规定


10.1.1 自控系统的水平应根据装置规模、流程特点、运行要求、管理模式等因素统筹考虑。
10.1.2 自控设备应适应工厂所在地区的环境条件,并应符合使用环境的防护和防爆等级要求,且应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10.1.3 自控系统宜由功能相对独立并相互关联的过程控制系统(BPCS)、安全仪表系统(SIS)和火气系统(FGS)等组成。
10.1.4 自控系统的仪表及执行机构在失去动力源时,应能让工艺装置及附属设备转入并保持在安全状态。
10.1.5 自控系统应有故障自诊断、自测试功能及纠错功能。

条文说明
10.1.1 自控系统的设计主要取决于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基本生产操作模式。针对天然气液化工厂的生产工艺和介质特点,其自控水平可高于一般的天然气处理装置,旨在减少操作人员在危险场所影响范围内出现的频次和停留的持续时间,提高危险发生时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躲避危险状况的可能性,谋求最少的人力配置等。
10.1.2 天然气液化工厂建设地点自然环境条件差异巨大,高湿度或高海拔等环境条件对自控系统有影响。安装于爆炸危险场所的自控设备应具有符合其所处环境的防护和防爆等级要求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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